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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学院学生组织社会赞助管理办法(试行)
2017-12-28  点击:[]

商学院管理与指导下的学生组织通过商业合作方式来开展各类科技文化体育艺术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和志愿服务活动。为进一步规范学生组织接受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赞助的行为,特制定《商学院学生组织接受赞助管理办法》(试行)

一、接受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赞助的对象

学生会、党员之家、校友服务中心、就业发展中心、心理协会以及商学院管理的学生社团或中心。

二、赞助形式

1、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2、不得开展开通证券帐户、基金账户,办理银行信用卡、储蓄卡、手机卡、上网卡等会泄露学生个人信息的赞助形式活动。

3、由教工引荐的各项学生赞助活动,需以学生为本,相关教工只做引荐,相关赞助费用与活动流程由各学生组织自行开展。

三、赞助洽谈流程

为避免学生组织无序拉取赞助,学生组织与赞助方进行初步接触并了解初步合作意向后,一律由学生组织主席团(第一负责人)成员或外联部(公关部)成员组成谈判小组,与赞助方进行谈判。学生组织及任何个人不得单独与任何赞助单位私自达成赞助协议,具体流程如下:

1、在洽谈赞助并拟定合同以后,相关学生负责人向学生组织主席团(或第一负责人)递交电子版合同,学生负责人保存纸质版合同。合同应包括:提供赞助的单位、地址、金额、付款方式以及双方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等。

2、合作协议的签署需向分管主席团报备与审批并且将最终合同报备商学院学工办,审批通过后方可签署合同并开展后续合作活动。如遇特殊情况,需向各组织指导老师汇报后方可实施。凡未经主席团及商学院学工办审批备案而开展的各类赞助活动,将追究个人或组织责任。

3、合同签署后,赞助经费到帐后一周内,经公关部(外联部)审核,经费统一交至学生组织主席团(或第一负责人)管理。

四、赞助提成及支出:

1、公关部(外联部)成员在签署赞助合同后,全程负责后续商家对接工作和各项活动开展。经主席团与公关部(外联部)部长考核后,给予该公关部(外联部)成员所签署赞助合同总金额的15%为奖励,若由主席团成员(或第一负责人)对接并签署赞助,则按赞助合同总金额的10%为奖励,其他责任与义务不变。

2、所涉及赞助费用均用于商学院学生活动,不得用于其它支出,支配权归各学生组织主席团(或第一负责人)所有,主席团(或第一负责人)共同协定后方可支出。主席团(或第一负责人)有义务定期在内部公示赞助明细及收支情况,保证赞助管理的透明度,健全相互监督与管理机制。

五、违纪处理办法

学生组织或学生个人如果违反本管理办法,视其情节轻重,对主要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对团员身份的有关同学给予团纪处分,并酌情报请学院给予违纪处分,对有关组织进行限期整改,学生社团情节严重的可予以取缔,整改期内停止整改内容以外的一切活动。

六、附则

1、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本管理办法由商学院学工办(团委)负责解释。

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商学院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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